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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32号之一
案件名称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斌。

被执行人: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家芳。

被执行人: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金汉。

本院在执行杭州纳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烨彩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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