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7606号之一原告: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紫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PATHROSSGAVINGERARD,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慧蕴,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西藏中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号裙房101-19B室。
负责人:PATHROSSGAVINGERARD。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慧蕴,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西藏中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计7,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30元,由原告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