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4701号之二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大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尾新寮村新平里88幢。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曾晓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星泡崖市场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28号(金星泡崖市场内)。
经营者孙立敏,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大康制衣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星泡崖市场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