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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艺匠美学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33号
案件名称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艺匠美学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艺匠美学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33号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艺匠美学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宝爽。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艺匠美学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韩艺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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