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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吕村镇爱尚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5知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吕村镇爱尚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吕村镇爱尚家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4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吕村镇爱尚家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吕村镇政府东200米路北。

经营者:秦胜发。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吕村镇爱尚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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