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33号原告:陈标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革,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鑫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南胡林村东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陈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标海与被告安平县鑫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陈标海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标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标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