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5630号之一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保拉·韦尼克(PaulaWernecke),马库斯·库尔特(MarkusKürte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领捷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17号2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8XB90U。
法定代表人:楼关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被告义乌市领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