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鹏伟,男,系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莹宁,女,系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师江,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
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师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12民初128号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刘师江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师江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师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收件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刘师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于2020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范围为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投资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于2020年3月4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2020年3月4日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
于2020年3月4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
于2020年3月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被执行人在该公积金中心无缴存记录;
于2020年3月5日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于2020年4月2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庆丰支行、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金融机构有投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记录。
2020年3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和经营所在地,到湖南省怀化市及该综合市场周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地经营和生活;
2020年4月16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涟源市白马社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未回户籍地。
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于2020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刘师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依据生效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刘师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第1354360号、第1397536号“小天鹅”图形文字商标的商品;
二、由被告刘师江赔偿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刘师江负担。
截止2020年4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