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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王盛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2979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王盛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王盛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979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盛东,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何春诉被告王盛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何春于2020年4月1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本案原告何春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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