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92号 原告:佘桂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牧歌塑料模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塔山村166号。
经营者:王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桂平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牧歌塑料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