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1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凝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黄务洋村天鸿创业园11幢2楼公共区域102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黎翠珍。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凝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