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91号 原告:佘桂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骏雅家居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工业区。
负责人:熊玉金,该厂经营者。
被告:台州市黄岩南城顺信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横山头33号。
负责人:林岳中,该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桂平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骏雅家居用品厂、台州市黄岩南城顺信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桂平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佘桂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