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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桂平与台州市黄岩骏雅家居用品厂、台州市黄岩南城顺信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佘桂平与台州市黄岩骏雅家居用品厂、台州市黄岩南城顺信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佘桂平;台州市黄岩骏雅家居用品厂;台州市黄岩南城顺信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91号 原告:佘桂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骏雅家居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工业区。

负责人:熊玉金,该厂经营者。

被告:台州市黄岩南城顺信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横山头33号。

负责人:林岳中,该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桂平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骏雅家居用品厂、台州市黄岩南城顺信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桂平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佘桂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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