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8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艳红,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乐清市辰亮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龙鑫路65号。
经营者:朱亮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朱艳红、乐清市辰亮电子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