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41号 原告:张玲,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奇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建民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4200032K。
法定代表人:胡芬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温州市奇卫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玲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