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277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荣华,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荣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