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35号 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樟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凌,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新村路。
经营者:叶兰京,该厂厂长。
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兰鑫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