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588号原告:钟利民,男,畲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禾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402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于鹏。
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红珠岭自编2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钟利民与被告东营禾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以已和被告东营禾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钟利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利民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钟利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