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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郫都区诚忠信酒业经营部、郫都区宏翔酒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9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郫都区诚忠信酒业经营部、郫都区宏翔酒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郫都区诚忠信酒业经营部;郫都区宏翔酒行;郫都区禾美酒行;四川国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9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被告:郫都区诚忠信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路889号“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食品区SP28-21、22号。

经营者:沈伟。

被告:郫都区宏翔酒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区SP02-17、18号。

经营者:杨火明。

被告:郫都区禾美酒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二期(2013)区34-21、22号。

经营者:杨火明。

被告:四川国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29号10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蒋自国。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诚忠信酒业经营部、郫都区宏翔酒行、郫都区禾美酒行、四川国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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