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156号 原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兰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融创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田大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融创茂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