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32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卢成家具商行,经营场所: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农贸市场南侧引河路东侧。
经营者:卢成,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卢成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