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14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倩倩家超市,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静明路490号1层。
经营者:张倩倩。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倩倩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