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9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优目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洪中北门东大街23-11。
经营者:王迪刚,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优目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