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7号原告:布瑞恩(长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
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文,吉林天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一汽实业德奥原装备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9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春。
被告:长春一汽恒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春。
原告布瑞恩(长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一汽实业德奥原装备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布瑞恩(长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布瑞恩(长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瑞恩(长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布瑞恩(长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775元退还原告布瑞恩(长春)润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