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78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烟明五金经营部。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2-16号。
经营者:吕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烟明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