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41号 (2020)浙02执42号 (2020)浙02执43号 (2020)浙0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SMC株式会社 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丁金成 关于SMC株式会社与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SMC株式会社依据已生效(2018)浙02民初567号、568、569、570号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
3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存款676497.8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内存款117839.91元,共计794337.8元。
其中赔偿款73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25.75元,执行申请费10550.0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4462元。
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