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68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高氏日用品五金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光泽县镇岭路5号店。
经营者:林世钦,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泽县高氏日用品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