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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执896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经营者吴刚),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B12栋06号。

经营者吴刚,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经营者吴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2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经营者吴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200元,申请执行费83元。

2020年2月7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情况,吴刚账上有3692元,已经扣划回本院账户。

截止到2020年4月21日,被执行人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经营者吴刚)应当偿还经济损失12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83元。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经营者吴刚)双方于当日达成和解协议1、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经营者吴刚)已经扣划3692元,剩余8591元2020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分别支付2000元,8月30日支付2591元;

2、本案执行费83元,由长沙县湘龙街道吴鑫百货店(经营者吴刚)。

双方达成一致后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89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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