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举明(原中山市古镇锐森塑料门市部经营者),男,壮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君,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覃举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彦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陈彦君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覃举明于同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陈彦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彦君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彦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陈彦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彦君负担。
陈彦君应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
覃举明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