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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克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3财保7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克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克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760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克平,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马铃村**,公民身份号码为5129241957********。

申请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克平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500000元的信誉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克平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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