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12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壹點點奶茶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巨野高级中学南门对面“一点点”奶茶店iv>负责人:张晶晶。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壹點點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两万元。
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