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9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润枫,男,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案发前住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东杰,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润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润枫及其辩护人袁东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始,被告人陈润枫雇佣同案人陈某1、陈某2枫(均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和瑶池大街18巷7号2楼内,从事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及表面、表带、包装盒等配件。
2019年5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润枫,当场在两间房内缴获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共59只、手表带1081条、钟面1686块、钟表盒19个(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1385元),另缴获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图样的吊牌480个、售后服务卡50本及电脑主机1台、苹果手机5台、银行卡3张等物品。
在缴获的电脑主机中,查获被告人陈润枫在阿某网站和微信平台的销售记录。
经统计上述销售记录,被告人陈润枫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间,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配件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83556.22元。
截至2019年5月6日,涉案“DW(DanielWellington)”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盒、钟表构件等。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润枫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润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润枫及其辩护人袁东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提出:1.被告人陈润枫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事实发生的经过。
2.真诚悔罪。
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4.其家庭困难,只有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润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始,被告人陈润枫雇佣同案人陈某1、陈某2枫(均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和瑶池大街18巷7号2楼内,从事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及表面、表带、包装盒等配件。
2019年5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润枫,当场在两间房内缴获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共59只、手表带1081条、钟面1686块、钟表盒19个(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1385元),另缴获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图样的吊牌480个、售后服务卡50本及电脑主机1台、苹果手机5台、银行卡3张等物品。
在缴获的电脑主机中,查获被告人陈润枫在阿某网站和微信平台的销售记录。
经统计上述销售记录,被告人陈润枫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间,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配件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83556.22元。
截至2019年5月6日,涉案“DW(DanielWellington)”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盒、钟表构件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投诉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证实:本案报案、受案、立案及抓获被告人陈润枫的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①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大街18巷7号2楼查获并扣押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59只、表头673块、表带1070条、售后服务保障卡50本、吊牌480个、表盒19个;
②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查获并扣押DW/DanielWellington表头1013块、表带11条、电脑主机1台、苹果手机5台(串号:5528、5189、6220、8085、5074)、银行卡3张(尾号:8873、0452、3361)。
(3)阿某网店网页销售记录截图,证实:①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泰士兴钟表行在阿某网站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配件金额共计人民币271250.22元,其中,陈润枫通过“我今夜买了个表”和“淡淡淡装”两个号刷单数额为22825元。
②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冠利腕表行在阿某网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配件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8601元。
上述金额,扣除刷单数额后实际销售金额为277026.22元。
(4)微信交易截图等,证实:陈润枫通过微信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配件的交易收支人民币15637元。
经扣除后,实际销售金额为6530元。
(5)微信账号信息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流水等,证实:被告人陈润枫使用的微信号情况及向客户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的记录和微信交易记录(6)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0452)、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8873)、中国招商银行卡(尾号3361)的交易明细等,证实:上述银行卡户主均为被告人陈润枫,其中,农行卡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间,账户交易以通过微信进出为主。
(7)“DANIELWELLINGTON”商标及图形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书等,证实:“DW/DanielWellington”商标均在我国依法注册,享有商标权利,案发时商标有效,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盒、钟表构件等。
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和越秀区瑶池大街十八巷7号2楼处查获的带有“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假冒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图样与商标注册证显示完全一致。
(8)户籍材料等,证实:被告人陈润枫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侵权单位代理人陈国标的陈述、控告书(投诉书)、委托授权材料等,证实: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信旭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受丹尼尔惠灵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授权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及其他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责任。
陈国标受上述单位委托到公安机关举报。
其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有人存放、销售大量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品牌的手表,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大街十八巷7号2楼有储存假冒的品牌的手表产品以及配件、包装盒等物品,所以到公安机关举报。
上址销售、存放的品牌的手表产品都是假冒的,他们在淘宝和微信销售数量较大。
(DW)DANIELWELLINGTON品牌的手表,正品价格大概在1500元/个,他们销售的价格平均是100元/个。
3.证人证言(1)同案人陈某2枫的证言:“我是陈润枫的二哥,2019年5月6日10时许,我和哥哥陈枫铭、弟弟陈润枫在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内被民警抓获,随后在房间内搜出假冒注册商标的(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一批。
上述房子也是陈润枫租的,每月租金1800元,现场搜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手表是我弟弟陈润枫的。
陈润枫是老板,我与哥哥陈某1都是打工的。
陈润枫在阿某有冠利腕表店、泰士兴钟表行两个网店。
陈润枫在上述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陈润枫叫我负责打包和邮寄,陈某1负责售后服务。
货都是陈润枫进的。
我是2018年6月份开始在陈润枫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
陈润枫包吃包住,每月工资3000-4000元。
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手表成品价格90至100元,钱全都是陈润枫收。
品牌手表进货时,表头和表带是分开的,由陈润枫组装。
我知道销售的(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是假冒的。
”(2)同案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陈润枫的大哥,2018年9月份开始在陈润枫那里打工,陈润枫包吃包住,每月工资3000-4000元。
当时,他已经在销售假冒的(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
假冒品牌手表成品卖90-100元,客户的钱全都转入陈润枫的支付宝账号里。
有时客户在网店与我谈好后,直接加我的微信购买假冒品牌手表,钱通过微信转账给我。
收钱后,我再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润枫。
我微信账户有10765.21元人民币,其中5765.21元是销售假冒品牌手表所得,我还没有转到陈润枫的账户,剩下的5000元是我本人的。
陈润枫进货时表头和表带是分开的,陈润枫负责组装,我只负责客服和售后,进货价格、销售利润我都不清楚。
陈某2枫负责打包和邮寄。
我知道销售的品牌手表是假冒的。
”(3)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我于2018年1月将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租给陈润枫,当时,陈润枫、陈某1都在场,是陈润枫用他亲大哥陈某1的身份证与我签订的租房合同。
合同的承租人是陈某1(合同上承租人的签名是陈润枫亲笔书写的,他写了陈某1的名字),租金每月1800元。
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陈润枫每月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租金。
2019年2月份至5月份,陈润枫通过微信转账给我1800元人民币。
”经辨认,何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润枫就是从2018年1月份开始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的人。
(4)证人陈应启的证言及辨认:“我于2019年3月21日将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大街18巷7号二层租给陈润枫,租赁合同期限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每个月的租金2500元,签订合同的是陈润枫、租金也是他付的。
陈润枫当时租房子时说是用于做网购生意的,具体没有说做什么生意。
”经辨认,陈应启辨认出被告人陈润枫就是租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大街18巷7号二楼的男子。
3.被告人陈润枫的供述与辩解:“2019年5月6日11时许,我与大哥陈枫铭、二哥陈炜枫在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房内查获了一批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手表及配件、手机、电脑、银行卡等。
之后,民警又到我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大街18巷7号2楼搜查,搜出一批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等物品。
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想赚点钱。
我租广州市越秀区瑶池大街18巷7号2楼用于手表加工、包装及储存,租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用于居住,放有一台电脑,有时候也用于办公、联系业务。
我是老板,负责销售和进货。
陈某1和陈某2枫负责客服、打包和寄快递,他们都是帮我打工的,每个月工资3000元。
我不清楚他们知不知道销售的手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为他们也没有问过我,我也没有跟他们说过。
泰士兴钟表行是2018年8月1日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配件,冠利腕表店是2019年3月1日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配件。
我在这两个网店上销售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
我通过阿某和微信进行销售。
有一部分销售款转到大哥陈某1微信,钱到他的账号后他一般都会转到我的微信账号。
我没有销售单据,销售数据在我使用的阿某账户和微信的账户可以查到。
表头进货价都是45元,表带进货价15元,印有DW/DanielWellington商标吊带、包装盒一套约12元人民币,加上快递费用每个5元人民币,销售一个成品总成本约77元人民币,卖出平均价每个100元。
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商标手表得到的钱一部分用于进货了,一部分用于支付家人医药费,一部分用于房租、工资、生活,剩下的在微信账号里有1万多元钱,支付宝也有1万多元钱,两张银行卡(农业银行尾号8873、建设银行尾号0452)加起来共几千元,还有一些在其大哥的微信账户里。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泰士兴钟表行在阿某网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配件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71250.22元。
冠利腕表行于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在阿某网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配件的交易收支共计人民币28601元。
其中有两个客户“我今夜买了个表”、“淡淡淡装”,是我用于刷销售记录的。
我通过买来假冒的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表头、表带,及在阿某买回印有DW/DanielWellington商标、吊牌、表盒等,然后自己进行拼装,打包,通过阿某和微信进行销售。
其买回的表头、表带、吊牌、表盒等印有DW/DanielWellington标志,不是我安装的。
因为买成品贵,卖出去也贵,所以我买配件回来组装,卖出去价钱有优势。
我知道销售的DW/DanielWellington商标手表是假冒的,因为正品手表市场每一个卖900元左右一个,其卖100元一个,从价格判断就是假货。
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4.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穗公(越刑)勘[2019]K4401041808002019050048、0049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65号402房和瑶池大街18巷7号2楼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5.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大同鉴证字(2019)072号《报告书》,证实:经检验,陈润枫确认的阿某订单交易记录,在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涉及销售商品总计人民币46674.00元;
经检验,陈润枫确认销售DW商品的微信截图,涉及销售商品总计人民币15637.00元;
经检验,陈润枫确认的交易收支记录,在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99851.22元。
合计销售金额为362162.22元。
经核实,有2019年3月27日“我今夜买了个表”交易4270元、2019年3月27日“淡淡淡装”交易3700元、2019年3月31日“我今夜买了个表”交易4165元,2019年4月27日“淡淡淡装”交易10690元。
7.视听资料等,证实抓获被告人及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讯问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润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润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润枫被查获时尚未销售的实际货值金额为131385元,有销售记录证实并经被告人陈润枫签认已销售的实际货值金额为283556.22元,达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润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润枫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租赁专门场所、雇请他人、长时间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活动,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被告人陈润枫及其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的手机5部、银行卡3张、电脑主机1台,是被告人用于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陈润枫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润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未销售假冒DW/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手表、手表带、钟面、钟表盒、吊牌等及作案工具手机5台、银行卡3张、电脑主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