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25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优港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2MA51DGXH0J。
经营者:苏卓文。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优港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