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76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谢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第二工业区创业路**209电商部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勤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150元,剩余人民币2125元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