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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谢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76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谢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谢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76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谢灵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第二工业区创业路**209电商部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勤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150元,剩余人民币2125元予以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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