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冰发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益民服装城F区F090档。
经营者:莫宇平。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冰发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