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364号 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吴兴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苕溪东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吴兴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吴兴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吴兴链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