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110号之一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帝集成吊顶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四排南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9FRQP4A。
经营者:陈冲。
被告:富富祥,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帝集成吊顶商行、富富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