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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武原品帝集成吊顶商行、富富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2110号之一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武原品帝集成吊顶商行、富富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武原品帝集成吊顶商行;富富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110号之一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帝集成吊顶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四排南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9FRQP4A。

经营者:陈冲。

被告:富富祥,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帝集成吊顶商行、富富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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