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千家美服装超市,经营场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杨路51号。
经营者殷振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千家美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扣除应承担的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