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70号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家麒,职员。
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德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秋艳,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