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6号原告:杭州金点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河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延,该公司经理。
被告:锦州市凌海市大凌河金点子婚介所,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园丁小区9号楼第8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刘阳。
原告杭州金点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凌海市大凌河金点子婚介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杭州金点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点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点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金点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