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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吉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刑更148号
案件名称伍吉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伍吉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更148号罪犯伍吉有,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粤011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吉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伍吉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吉有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976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176分。

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伍吉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吉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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