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79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9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滔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家春,四川滔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颜万记串串香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50号附2、3、4号。
经营者:颜万鹏。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颜万记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颜万记串串香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47元,减半收取计827.29元,由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