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86号 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恒大办公楼五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399709467E。
法定代表人:淦克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丰县犀牛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西牛镇牛颈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6797486B。
法定代表人:温光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丰县犀牛泉矿泉水经销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水北粮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MA37EDXM0R。
经营者:温光荣。
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信丰县犀牛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信丰县犀牛泉矿泉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6元减半收取,由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7053元,退回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705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