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239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莎拉蔓菲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路隆盛花园商铺S2栋A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9。
经营者:张振初,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莎拉蔓菲化妆品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