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83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菡之涧化妆品店。
经营者:林文忠,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菡之涧化妆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