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4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光,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俊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林俊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