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夏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58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夏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夏克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5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克涛,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夏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人民陪审员  马小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