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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2996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霖;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2996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霖,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七波辉公司诉称,其创建于1988年,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营销推广和品牌运作为一体的现代青少年专属产品运营企业。

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青少年鞋、青少年服装、青少年配件等领域有了一定影响力。

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专属产品第一品牌”“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体育品牌”“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七波辉公司陆续与旗下关联企业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签订“七波辉及图”系列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协议,依法享有第25类的第1545218号“”商标、第8543434号“”商标、第6942595号“”、第8543393号“”商标独占使用权,并享有自主维权的权利。

七波辉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费用,利用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的报刊杂志媒体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七波辉及图”品牌在鞋服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第1545218号“”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七波辉公司经调查发现,李霖销售的鞋上突出使用与其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近似的标识,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商标侵权。

请求判令:1.李霖立即停止侵犯七波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李霖赔偿七波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3.李霖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淘宝平台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删除涉诉侵权链接。

被告李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96号批复及闽高法〔2009〕358号通知精神,本院自2009年11月1日起受理本辖区内诉讼标的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福建省晋江市,即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因此,被告李霖关于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霖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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