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1058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爱玖衣网络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路中路81号安成创业园2幢一层407。
经营者:许玉英。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爱玖衣网络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欲与德化县爱玖衣网络贸易商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晓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