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0994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办公单元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91(1-1)。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优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NLMF3R。
法定代表人:王钜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优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