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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3075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李彩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3075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凤,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5月20日,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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